北京市应急局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12-2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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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局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 |||||||
实施主体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依据名称 | 具体规定内容 | 发布号令 | 行使层级 |
市应急局 | B230140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 区级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其中:涉及应急管理部门的是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证核发。 | 国发〔2021〕7号 | |||||
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 |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施行。其中:涉及应急管理部门的是危险化学品 (无储存)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京审改办发﹝2021﹞5号 | |||||